信陽市建筑裝飾裝修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信陽市建筑裝飾裝修協會;英文譯名:XINYANG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XYB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信陽市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裝飾裝修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系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我市建筑裝飾裝修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信陽市貿易廣場南區2棟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政策法規,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管理、技術規范、各項定額,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市裝飾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編輯、出版行業報紙、雜志和資料,建立網站,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市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管理,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準后報登記機關備案同意,參與職權范圍內的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評審和推介工作。
(五)對本行業經營活動實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行業的公平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和企業的利益。
(六)舉辦各種展覽會、推介會,學術交流會,積極培育規范市內外的專業市場,不斷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服務水平。
(七)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等工作。開展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八)積極開展橫向和縱向合作與交流活動,鼓勵企業走出去拓展域外市場。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委托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是在信陽市注冊或常駐信陽市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具有相應的經濟實體。個人會員:信陽市范圍內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個體從業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會員登記表、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和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等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會員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有為本會志愿服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交納會費;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發生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被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拒不改正者;
(六)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負責人的年度考評。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成員規模達到50人及以上時,即行設立常務理事會,并按下列規定運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執行副會長1名,副會長5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5-9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或者在未設立常務理事會之前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確需兼職時,應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會負責人實行年度考評制度,理事會2/3成員認定不合格者,自動進入罷免程序。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一般情況下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也可設置一名專職或常務理事會中一名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和信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或委托本會會長代簽,對協會負責,對管理行為承擔最終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接受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負責與省市建設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溝通。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 廉政建設 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由上級黨組織委派苗志軍同志為本單位黨建工作聯絡員。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實行會簽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3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